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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有資質,簽訂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否則,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您和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高雄臨時工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高雄臨時工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高雄臨時工,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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